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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3)

2014-12-14来源:本站采编

(十)考试期间抄题、抄答案或擅自将试卷、答卷带出或传出考室的;

(十一)泄露命题人员和评卷人员身份及评分标准的;

(十二)泄露查卷情况、查分标准的;

(十三)对失泄密事件知情不报,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十四)不认真履行职责,在执行考试公务过程中擅离岗位,从事其它与考试无关的活动的。

第十七条 考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务工作资格,调离考务工作岗位,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伪造、偷换、涂改应试人员档案或为不具备报考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报考资格的;

(二)擅自修改人事考试基础数据库的;

(三)指使、纵容、创造条件或伙同他人舞弊的;

(四)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接受应试人员的吃请及以权谋私的;

(五)应回避考务工作却隐瞒不报,利用工作之便谋私的;

(六)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或偷拆已密封答卷的;

(七)接触试题、试卷及其它考试秘密、机密的人员,发生失密、泄密的;

(八)诬陷、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九)考试时在考室外组织答卷,为应试人员提供答案的;

(十)偷换、涂改应试人员答卷、考试成绩的;

(十一)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的;

(十二)违反监考、评卷、统分工作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考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公职处分:

(一)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贪污、挪用考务经费的;

(二)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进行舞弊的;

(三)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胁迫他人舞弊或包庇、掩盖舞弊行为的;

(四)以赢利为目的进行非法培训活动的;

(五)考点主考、副主考、人事考试机构负责人管理不善,制度不严,工作失职,出现整个考点(场)或考室考试成绩无效的;

(六)指使、纵容、授意考务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点(场)、考室混乱、舞弊的;

(七)有其它违反考务工作规定的行为,致使考务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的。

第十九条 同一考点(场)内超过百分之六十以上(含百分之六十)试卷答案雷同或出现严重作弊问题被取消该考点(场)考试成绩的,取消该考点(场)举办下一年度人事考试的资格,并追究考点(场)有关负责人的政纪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由当地人事考试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应报上一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备案。下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不当的,上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可以撤销或变更。

第二十一条 违反考试管理规定的人员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由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是中共党员的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移交有关党组织处理。

第二十二条 应试人员、考务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擅自编写、出版、印刷全国或全省统一人事考试复习资料、辅导材料、习题集、模拟题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没收全部非法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并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单位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白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本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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